紧急状态如箭在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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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卢永雄
来源:微信公众号|狮子山下
香港的暴力示威并未停歇,暴力冲突已经去到危险边缘,弄不好可能会出现重大流血事件,星期日荃湾冲突已在悬崖边。在这个情况下,政府其中一个应对措施,就是引用紧急权力去控制乱局。
我此前亦提过,香港进入紧急状态有两个做法。一个是使用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》,自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,另一个是用《基本法》第十八条,由中央政府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。对特区政府而言,如果要进入紧急状态,当然是希望香港自行宣布,引用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》。
《紧急条例》赋予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,有订立规例的广泛权力。换言之,政府无需立法会开会,特首会同行政会议便可以订立等同法例的规则。《紧急条例》第二点罗列了相关的重要规则,包括一、对刊物、文字及通讯方法的管制及压制;按此规定,政府可以查封网站、截取通讯。二是逮捕、羁留、驱逐及递解离境。按此政府可以大幅扩大逮捕的权力,可以较长期的拘留,对于那些持外国护照的人,可以驱逐他回本国;若是本地居民,即是中国公民,也可以把他遣返回内地。三、政府也有对财产管制和处置的权力,即是说,可以没收财产。四、授权进入搜查处所,即警方不需要搜查令也可以入屋调查。
简言之,在特区政府宣布本地进入紧急状态之后,本地的管制武力虽然没有提升,但政府的权力却大幅提升扩展,可配合警方严厉执法。如果特区政府果断执行,可以遏制暴力示威。
至于按《基本法》第十八条规定进入紧急状态,按相关规定,若香港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,中央可以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,可以颁布全国性法律在港实施。按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李浩然的分析,全国法律在港直接实施有三个层次,第一个是香港直接引用相关法律,不需要经过本地的立法程序;第二个是除了实施全国法律之外,还包含之后的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考虑。由于内地是成文法体制,不同于香港的普通法体制,内地法律直接引用到香港之后,当然可以授权本地的法庭审案,但香港法官未必懂得内地法律理念,更大的可能是会交由内地法庭审判相关案件,判刑之后,那些罪犯也可能要在内地服刑。
第三个是刑事执法权,这就是武警进入香港止暴制乱的情况。
看完以上的分析,你便会明白,使用《基本法》第十八条的话,由于管制武力大大加强,适用法例会相当严厉,配合在内地法庭快审快判,甚至要在内地坐监,止暴的力量大很多。
香港很多年青人把暴力示威当成玩电子游戏,戴上了口罩,便以为不用负上责任。现时,暴力示威流行「揽炒」概念,香港众志的黄之锋引述:「老解(解放军)嚟香港,我地回家」的说法,并认为不把解放军出来当一回事。
实情是,事情远非黄之锋所讲的那么稀松平常。无论是香港已自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,或是引用《基本法》第十八条,由中央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,香港人的自由也将受到重大影响,很多市民都不想见到这些事情发生。但是在面对无日无之的暴力示威,本地人的生活以至生计都受到重大影响,暴力冲突随时造成大面积流血的情况下,愈来愈多人会觉得,香港进入紧急状态,也未必是一件坏事。
暴力若不停止,寻求稳定,牺牲自由,便变成必然之恶。
卢永雄
(原文出自2019年8月28日巴士的报)
(图片转自网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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